新乡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2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新乡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院政字〔2019〕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各项招标采购工作的操作程序,保证招标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以利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工作协调、衔接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经费数额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纳入招标采购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四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体决策、依法公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采购组织

第五条  学校招标办公室在学校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接受达到招标采购限额要求的招标采购项目立项申请,审核招标采购项目相关资料;

(二)到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住建局办理报批手续;

(三)按照政府委托招标规定程序,做好委托招标采购项目的协调工作;

(四)负责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对协议供货单位、定点供货单位进行考察和选定;

(五)负责招标文件编制的组织、审核和监督,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负责自行采购项目的招标组织工作;

(七)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资产审批、合同公示及备案手续;

(八)规范招标活动的廉政准入机制;

(九)负责招标工作文件资料的建档、归档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实施招标采购项目的业务归口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招标办报送招标采购计划,提出招标采购申请;

(二)负责组织项目的投资预算评估、项目报送前的市场考察和前期论证等准备工作;

(三)负责审核采购项目需要的采购需求、技术资料等材料;

(四)负责将采购项目提交学校相关会议立项审批,通过以后按会议要求向招标办提供招标采购需要的项目采购需求、技术资料等材料;

(五)负责招标采购技术答疑;

(六) 负责对接并配合市财政局工程评审中心的预算评审工作,在预算评审工作结束后将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量清单递交我校招标办公室;

(七)负责合同的起草,并按程序报学校审核,负责合同执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竣工验收管理;

(八)负责限额以下自行采购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 招标采购限额

第七条  根据当年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目录和规模标准》《政府采购项目目录和限额标准》,凡限额标准以上的,均应纳入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范畴,由招标办依法办理招标采购相关手续。

第四章 招标采购类别及方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有两种类别:即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集中采购和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分散采购项目须按规定流程由市财政局审批并按新乡市有关规定全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进行采购;分散采购中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采购单位可自行组织,并按规定流程进行采购。

第九条  依据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招标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条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服务应按新乡市财政局批准的采购方式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工程类项目按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采购方式执行。

第十一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需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五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一节  前期准备

第十二条 计划立项的招标采购项目,需进行投资预算评估。

(一)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预算评估

基建工程项目的工程量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招标采购范围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计算。修缮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学校批准的维修范围,由业务归口职能部门牵头,使用部门、审计处参与,对详细的维修数量进行确认和统计。

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要由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和审计处分别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出具预算价,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要由注册造价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由业务归口职能部门牵头,审计处参加对两家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进行审核。10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项目、5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由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委托一家具有专业资质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出具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要有造价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由学校审计处审核。

(二)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投资预算考察评估

申报货物、服务采购的项目,业务归口职能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市场考察,并提交市场考察报告。考察原则上应在立项前进行。

(三)采购项目论证

业务归口职能部门组织对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和标准、采购需求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作为项目前期资料留存备查。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应对单价4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作贵重物品做可行性论证并将相应论证报告等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项目立项。

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对项目单位提出的采购项目进行汇总整理,报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向招标办提出招标采购申请。

第十四条  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在投资预算评估、论证考察、项目立项、落实项目经费后,向招标办提交完整的招标所需技术及文件资料,招标办到市财政局、住建局等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招标采购所需提交的项目采购需求、技术资料等以招标办当期发布的《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递交材料一览表》内容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招标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市财政局的审批意见,启动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节  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程序:

(一)学校招标办按规定的招标采购方式,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规定,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

(二)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我校招标办、审计处、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审核招标文件。经由我校法制办审定后,报市财政局、住建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等审批招标文件;

(三)根据已审批的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四)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地点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

(五)代理机构按程序组织开标、评标;

(六)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规定的网站上公示评标结果;

(七)学校招标办根据中标通知书向财务处和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开具缴纳履约保证金及签订合同的工作提醒函;

(八)有关业务归口职能部门根据工作提醒函,见中标通知书及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后,与中标公司签订项目合同;

(九)招标办办理合同公示和备案。

第三节  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一一做出响应;

(二)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应当拒收;

(三)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节  开标

第十八条 开标会议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五节 评标与定标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及采购人代表组成,采购人代表不能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非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应为3人(含3人)以上单数;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应为5人(含5人)以上单数(预算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应为7人(含7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在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的主要技术参数后,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评标程序:

(一)初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的资质、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有投标资格;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二)澄清。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澄清或说明,并由其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详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宣布暂缓评标或予以废标。

(一)到会投标人或经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应予废标,择期重新招标;

(二)招标项目的图纸或技术资料不准确,足以实质影响招标结果,不能达到招标目的或有可能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暂缓评标;修正、补充相关要素或参数后不影响最高限价的,经批准可以继续评标,影响最高限价的,经批准可以重新招标;

(三)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最高限价;

(四)其他足以影响招标活动公正性、合理性行为的;

(五)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结果在国家规定的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三条  上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条款中,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招标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或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学校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金额原则上不得追加。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因素确需追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纪律、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符合资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第二十八条  招标项目当事人不得接受招投标利益相关方的礼品和馈赠;不得接受与业务无关的考察;不得接受影响招投标活动公正的宴请;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招标项目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必须保密:

(一)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三)评标的过程必须保密;

(四)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保密;

(五)学校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必须保密。

第三十二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第三十三条  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新乡市政府要求“应进必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进行采购,其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交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要全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实施。接受市财政、住建、监察、审计全程现场监督,重大项目同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确保程序规范、公开透明、阳光采购、防止暗箱违规操作。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人员,学校依据国家、省、市及学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乡学院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院政字2016〕80号)同时废止。


新乡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9年5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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