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自行采购实施细则
院政字〔2019〕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规避采购风险,强化采购管理,根据新乡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新乡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自行采购是指按河南省和新乡市规定,单次或批量预算在限额以下的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据校内相关规定和程序自行办理采购事宜。
第三条 自行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定标的合理性和程序的规范性。
第二章 自行采购限额
第四条 自行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按新乡市当年的《政府采购项目目录和限额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在新乡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1万元及以上、目录外6万元及以上的自行采购项目需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若属于新乡市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内容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通过拆分项目的形式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第三章 自行采购组织
第七条 自行采购工作采取分工负责方式实施,招标办、使用部门、业务归口职能部门、纪检委、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法制办按各自职责履行采购相应工作。
第八条 招标办在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学校自行采购工作,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接受自行采购项目立项申请,审核相关资料;
(二)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自行采购项目的协调工作;
(三)负责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初步审核和监督;
(四)负责自行采购项目的招标、开标、评标等组织工作;
(五)负责自行采购工作文件资料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九条 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起草自行采购项目需要的各种技术资料、使用要求等;
(二) 参与市场考察、项目论证、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业务归口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招标办报送自行采购项目采购计划,提出采购申请;
(二)负责组织项目的投资预算评估、项目报送前的市场考察、论证等准备工作;
(三)负责审核自行采购项目需要的采购需求、技术资料等材料;
(四)负责将采购项目提交学校相关会议立项审批,通过以后按会议要求向招标办提供招标采购需要的项目采购需求、技术资料等材料;
(五)负责合同的起草,并按程序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负责合同执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一条 纪检委、监察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自行采购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二)负责受理自行采购工作中的各种违纪违规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审批自行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
(二)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从资金预算和项目类型等方面,审查自行采购项目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第十三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自行采购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二)负责审核工程类项目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并出具《项目审计意见书》;
(三)负责审核招标采购文件;
第十四条 法制办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招标采购文件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二)负责审定招标采购项目合同;
(三)视情况对招标过程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自行采购方式及实施
第十五条 自行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现场考察对比购买等方式。
第十六条 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或采用采购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紧急需要以及无法实施采购的其他情况,经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可直接由业务归口职能部门现场考察对比购买。
第十七条 自行采购项目可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实施,也可由我校自行组织实施。
第五章 自行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前期准备:
(一)市场考察或投资预算评估:货物、服务类项目,业务归口职能部门须组织使用部门、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进行市场考察,提交考察报告及《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工程类项目清单及预算须由业务归口职能部门报审计处审计并出具《项目审计意见书》。
(二)自行采购承诺:自行采购项目由项目使用部门做出承诺并将《自行采购项目承诺书》(附件一)递交业务归口职能部门,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审核后递交招标办。
(三)立项: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对项目汇总整理后,按学校有关规定,报校长办公会研究,会议同意后,业务归口职能部门以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作为立项依据;若项目未经校长办公会研究,业务归口职能部门须向招标办报送项目立项的依据材料,材料须经业务归口职能部门第一负责人和其主管校领导签字确认。
(四)申报:业务归口职能部门持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自行采购项目承诺书》(附件一)及采购所需技术采购资料报送招标办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 采购程序:
(一)起草并审核采购文件;
(二)发布采购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
(三)接受投标报名;
(四)组织招标答疑和踏勘现场(若需要);
(五)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六)组建评标委员会;
(七)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八)评标委员会填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
(九)结果公示与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合同签订。
第二十条 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在新乡学院招标办网站上发布,并按照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组成人员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总人数的2/3,其余1/3由使用部门或业务归口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招标办设立相关技术、经济专家库。在开标前由监察处、审计处监督,在专家库抽取有关技术、经济专家。评标委员会组成中的校内人员由业务归口职能部门推荐。
第二十三条 结果公示与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发放:自行采购结果在新乡学院招标办网站上公布,公示期3日(日历日)。公示期结束且未收到质疑,招标办通知中标人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中标人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签订合同之前,须按项目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项目验收通过后,中标人按规定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自行采购项目须签订书面合同。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金额原则上不得追加。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因素确需追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市场考察、开标、评标等全程由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参与监督;招标文件由招标办或委托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起草,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审计处、法制办等部门审核;合同由业务归口职能部门起草,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核。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应由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的;
(二)在项目交易及实施过程中受贿或收受“回扣”的;
(三)违反招投标工作程序提供交易服务事项的;
(四)与潜在供应商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或干扰采购工作,使采购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与潜在供应商相互串通,故意损害学校利益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新乡学院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自行采购实施细则(试行)》(院政字〔2016〕111号)同时废止。
新乡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5月24日印发
附件
自行采购项目承诺书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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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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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与审核内容(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情况) |
使用部门承诺 |
承诺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部门盖章) |
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审核意见 |
部门负责人签字: (部门盖章) |
说明:
1.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内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20万元及以上(以一个财政年度累计)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2.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3.若发现本项目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行为,项目使用部门承担虚假承诺导致的一切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