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10-2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新乡学院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院政字〔201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政府采购资格审查和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资格审查和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新乡学院采购人代表管理办法(试行)》(院政字〔2018〕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采购人代表是指我校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二是指我校参与开标和资格审查的采购人代表。

第三条  采购人代表的产生按《新乡学院采购人代表管理办法(试行)》(院政字〔2018〕1号)执行。

 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采购人代表应仔细阅读《政府采购项目廉政风险告知书》(在新乡学院招标办网站公示,格式见附件一)、《采购人代表承诺书》(见附件二),并在《采购人代表承诺书》上签署自己的名字后递交招标办,采购人代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五条  采购人代表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时,应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配合监督人员进行身份验证。

 采购人代表应对资格审查情况和评标情况保密。

 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采购人代表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采购人代表在进入专家抽取室、资格审查室或评标室前,必须按规定将携带的通讯工具、手提包等相关物品存放到指定位置。

 采购人代表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采购人代表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代表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规定

第十条  参与评标委员会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与评审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第十一条  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不得进入开标室、资格审查室。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评标委员会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  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  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采购人代表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采购人代表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采购人代表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监督部门举报。

十四  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有监督评审专家的责任,若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十五  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已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参与开标和资格审查的采购人代表规定

第十六条  参与项目开标和资格审查的采购人代表共三人,组成开标和资格审查小组,共同负责项目开标和资格审查工作,若遇意见不统一的情况,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处理。

第十七条  参与资格审查的采购人代表可参与开标过程。开标后,应在交易中心资格审查室组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后,应当场书面告知投标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并要求投标人签字,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在签字表格内写明原因。投标人拒不签字的,资格审查人应在签字栏内注明。在资格审查结束后可自行离开交易中心。采购人资格审查小组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出现错误或有违法行为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采购人代表的管理

第十八条  采购人代表所属部门、推荐部门和校内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对采购人代表进行廉政与合法合规行为教育,若产生问题,由以上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招标办负责统一办理《采购人代表授权函》等相关手续,《授权函》须明确参与该项目开标和资格审查的采购人代表和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完成后,我校应按照《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但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任何劳务报酬(包括采购人代表不得领取劳务报酬)。专家劳酬费用可从学校招标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代表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参与我校采购工作的,由招标办公室负责据实统计,报学校批准,适当计算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代表必须是学校采购人代表库中的人员,库中人员应经常自学并掌握国家、省、市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每年接受招标办公室组织的培训,对有不良行为的、被列入黑名单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有其他情况不适合担任采购人代表的人员调整出库。

   

二十三  采购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个人承担。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二十四  采购人代表若有收受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附 则

二十五  实施细则我校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廉政风险告知书

2.采购人代表承诺书

新乡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1月11日印发

附件1

政府采购项目廉政风险告知书

项目名称: XXXXXXX

项目建设单位:新乡学院

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在招投标工作中做到“科学、公正、廉洁、高效”,采购人代表应遵循《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廉政要求,严以律己,慎思笃行,廉洁高效地完成资格审查及评标工作。为切实保障采购人权益,降低采购风险,现将有关党纪政纪处分规定重点内容重申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二、违反规定接受招投标利益相关方的礼品、馈赠或宴请;

三、违反规定接受与业务无关的考察;

四、违反规定泄露招投标保密信息;

五、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工作。

新乡学院招标办公室

XXXXXXXX

附件2

采购人代表承诺书

本人受新乡学院委派,担任                          采购项目 □评标 / □开标和资格审查 工作。

作为采购人代表,本人承诺:

一、本人在评标前未与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接触;

二、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向外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不接受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任何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和礼物)、好处和宴请等;

四、本人目前不存在国家、省或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若在开标、资格审查、评标过程中发现有需要回避的情形,本人将立即申请回避。

本人保证: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采购人代表职责。

特此承诺。

签名:

日期: 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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