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0-2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新乡学院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院政字〔2019〕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政府采购活动,维护我校利益和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交易活动质疑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配合处理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四条  坚持先质疑后投诉的原则。

我校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我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行政监督部门(新乡市财政局)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和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在收到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质疑答复的校内负责部门:

(一)质疑答复的校内负责部门为招标办。

(二)对采购文件中涉及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评审办法等提出质疑的,由项目归口职能部门配合提供答复意见;对采购文件中涉及采购流程、法律法规、采购合同等提出质疑的,由招标办提供答复意见。以上答复意见需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招标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统一进行答复。

(三)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由该项目参与评标的归口职能部门协助招标办进行答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不予受理:

(一)质疑人为非交易相关利害人的;

(二)无明确质疑事项和内容,与交易活动无关联的;

(三)无充分有效证据或涉嫌恶意质疑的;

(四)质疑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详细内容,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五)超出项目规定质疑时限的;

(六)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的。

第十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除外),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十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投诉提出与处理

第十六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预算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十八条  新乡学院负责配合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关事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十九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二十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建议新乡市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建议新乡市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一 质疑函和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

二十二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若本办法与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有不一致之处,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乡学院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乡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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