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采购人代表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10-2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新乡学院采购人代表管理办法(修订)

院政字〔2020〕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政府采购资格审查和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资格审查和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代表是指经新乡学院各部门审核并推荐,参与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人员;二是参与该项目开标和资格审查的人员。

 招标办公室负责建设管理新乡学院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代表库分评标代表库和资格审查代表库库内人员由招标办负责管理,项目使用部门自行推荐参与评标委员会评标的采购人代表由招标办配合项目使用部门共同进行管理。

第二章  采购人代表的选聘与解聘

 招标办公室通过校内各部门推荐的方式建立采购人代表库

 参与评标委员会评标的采购人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代表新乡学院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采购人代表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参与评标委员会评标的采购人代表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七条  参与资格审查的采购人代表库由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计处、财务处、法制办、业务归口职能部门(校办、基建处、国资处、后勤处、图书馆、团委、期刊中心)各推荐1-2人组成。

 采购人代表所在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向招标办公室递交书面推荐材料

 采购人代表工作部门、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部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由其所在部门审核后报招标办公室

第十条  采购人代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办公室应当将其从采购人代表库中去除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

  (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

第三章  采购人代表的选取与使用

第十  参与评标委员会评标的采购人代表通过随机抽取或推荐的方式产生:

(一)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计处共同参与监督,由招标办于项目开标前一天16:00我校采购人代表库中按专业类别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

(二)采用推荐方式的,由项目使用部门按1:3~1:5提出申请,评标当天从推荐人中随机抽取参加评标的采购人代表。若参加评标的采购人代表多于1人,则多出的代表从我校相关职能部门中选取,或邀请行业内专家担任。

(三)参与评标委员会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与评审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参与项目开标和资格审查的人员通过随机抽取或推荐的方式产生:

(一)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计处共同参与监督,由招标办于项目开标前一天16:00从资格审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二人,与招标办项目专人一人(共三人)共同组成资格审查小组。

(二)采用推荐方式的由使用部门和归口部门于项目开标前一天中午11:30之前各推荐一人(书面推荐材料递交招标办备案),与招标办项目专人一人(共三人)共同组成资格审查小组。

第十三条  我校对采购人代表出具《授权函》时,须明确参与该项目开标和资格审查(可为同一人)的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与此前不可为同一人),《授权函》由招标办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  采购人代表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时,应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配合监督人员进行身份验证。

第十  采购人代表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采购人代表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代表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六条  参与资格审查的采购人代表可参与开标过程。开标后,应在交易中心资格审查室组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后,应当场书面告知投标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并要求投标人签字,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在签字表格内写明原因。投标人拒不签字的,资格审查人应在签字栏内注明。在资格审查结束后可自行离开交易中心。采购人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出现错误或有违法行为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不得进入开标室、资格审查室,在开标前应将通信工具入柜后进入评标室等候评标。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评标委员会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  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  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采购人代表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采购人代表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采购人代表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二十  采购人代表对资格审查情况和评标情况应予以保密并分别签署保密承诺。

二十一  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采购人代表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完成后,我校需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但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任何劳务报酬(包括采购人代表不得领取劳务报酬)。专家劳酬费用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从部门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四章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二十三  采购人代表有监督评审专家的责任,若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二十四 采购人代表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五  本办法由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采购人代表管理办法(试行)》(院政字〔2018〕1号)同时废止。

新乡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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