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字〔2008〕59号
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延长其使用寿命,提高其使用率和投资效益,确保我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 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费从学院下拨设备维修经费中支付。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经费使用的审核,负责教学、实验、科研仪器设备及办公设备维修、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范围:
1、学院直接投资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
2、捐赠的教学仪器设备;
3、自主研发的教学仪器设备;
4、资产所属归学院的其他仪器设备。
第三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各院系实验室应及时进行修复,原则上做到小修不出实验室,中修不出学院。确实无法自行修复确需送至厂家或专业维修公司且符合第一条规定的维修项目,应填写《新乡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国有资产管理处、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送修。未经同意而私自送修,所需费用由本人或部门自行负责承担。所有维修项目原则上以不耽误正常实验、教学为准,小修不超过两天,中修、大修不得超过一周。
第四条 各实验室的管理人员,应具备对所辖仪器的检修工作能力,为保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和状态,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力所能及的修理工作,定期校验、保养,及时维修。对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应精心维护,检修应事先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做好充分的准备,方可进行,并应建立维修档案,定期进行检测、检修,做好维护、检测、检修记录,将每次维修的原因、费用进行登记。由于日常维护不善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也可以直接与供应商(厂家)联系,以便能及时办理退、赔、换、补或保修手续。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采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凡校内有某项仪器设备维修专长的教职工和学生,如愿意承担部分维修任务的,鼓励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仪器设备的维修和维护工作。学院将视其维修的难度及实际工作量,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七条 仪器设备维修所需的零配件,原则上以旧换新,确因技术性能落后,损坏严重而不能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接近该设备原价的50%)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根据《新乡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报废,按程序经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第八条 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新乡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处理,所损坏的设备由使用部门按程序申报进行修复。
第九条 维修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原则上是半年。在保修期以内设备出现故障,属原故障的,原则上仍由原维修人员修复,免收维修费。若非原故障,则应重新履行报修审批手续。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申报程序。
1、单台(套)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上或一次性批量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项目,由故障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人)详细填写《新乡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审批后可自行维修。 维修发生费用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维修项目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2、经办人将填好的《申请表》交所在实验室、部门主管审核同意后送所在院系负责人审批,然后经办人将申请表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3、国有资产管理处接到《申请表》后根据仪器设备的损坏的程度和故障的原因以及零配件供应、维修费用等情况来确定采用维修的方式。维修方式分为:
(1) 使用单位自行修理;
(2) 组织校内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3) 送指定维修中心或生产厂家维修;
(4) 统一招标、议标选定公司及厂家维修。
4、维修发生费用在上述范围以下的项目由各实验管理部门自行处理,但必须做好维修记录档案以备后查,认真填写《新乡学院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记录表》。
5、故障仪器设备修复后必须经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进行质量验收、签名。
6、维修发生费用的发票及清单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核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