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新院政〔2023〕60号)、《新乡学院自行采购实施细则(修订)》(新院政〔2023〕61号)文件规定“归口部门负责合同草稿的编制”与《新乡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新院政〔2024〕14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合同承办单位负责起草合同文本”的规定不一致。根据同一事项制定的制度相抵触时,后出台的效力优先原则,现对我校招标采购项目合同签订主体明确为合同承办单位,即“合同承办单位负责起草合同文本”,请各部门知悉并遵照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处(含招标办)
202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