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部门:
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008年第179号令)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说明报告,报告减免税货物的使用状况。如未按海关规定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的,海关将暂停受理其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为使我校顺利获得2013年度的海关进口货物免税资格,现需各院系将近5年(2008-2012年度)所有免税进口的货物及使用情况自查表报设备处,自查样表(附件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完整,纸质稿院系领导签字、部门盖章后,递交设备处;同时电子稿发feng_future@163.com。这项工作务必于2013年3月12日之前完成。
设备处统计汇总后,将实地进行检查,形成最终的年检报告上报郑州海关。
望各院系能认真负责的完成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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