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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执行中期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0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执行力度,强化对合同执行的监管,有效提高采购效率,确保按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政府采购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期考核内容:以合同执行中期为节点,由供应商提交“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说明书”。项目进度情况说明书应该包含详细的已完成内容、待完成内容、预计合同计划完成时间、当前存在问题等内容。国资处依据情况组织人员到现场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中期考核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进展进行考核并负责。考核情况及时汇报。

三、中期考核结果也应及时反馈给供应商。存在问题的,应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供应商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和内容履约,须提交书面说明,经核实如属于不合理延期或提供不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将给予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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