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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处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3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加强对我处印章的管理,根据《新乡学院部门行政用章使用和管理规定》,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处综合科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2、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不得随意交他人代为保管。确因工作需要可由其他人临时代管,必须经处长批准。

3、印章必须加锁保管,不得随意乱放,不能携出单位以外使用。

4、印章主要用于校内各类有关资产业务、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及各种通知等,不能对外使用。

5、实行用印登记制度,对用印事由、用印单位、用印人、经办人、用印日期及批准人进行详细登记,责任到人,以备核查。

6、以我处名义发出的文函,需经处长签字后,方可加盖印章。

7、文件加盖公章,要图形清晰、端正。

8、空白稿纸或介绍信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一律不得预盖公章。

9、因违反本办法,出现的遗失、盗用、乱用公章等现象给工作造成失误和损失的,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

10、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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