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1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院政字〔2013〕3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新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和《新乡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严格的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落实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仪器设备因人为因素发生损坏或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时查明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及原因。仪器设备发生被盗的,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二章    赔偿界定

第五条  属于下列任一种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均属责任事故,应予以赔偿:

1、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

2、未经批准或不按规定,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

3、在日常保管工作中不按规定办理领发、外借手续;

4、由于工作失职致使被盗、失火、水灾等而造成损失;

5、工作和实验场所嬉戏打闹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6、因工作需要,单位和个人借用器材,管理不善而丢失或损坏。

第六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经过技术鉴定和确认,可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难度大和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检修、试运行等),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而发生的损坏;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3、由于其它客观原因(不可抗拒力或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损失;

4、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发生的仪器设备被盗,已向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案,并有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第三章  赔偿处理办法

第七条 因操作不慎引起的仪器设备损坏应酌情赔偿;

第八条 对于损坏和丢失的常用工(量)具、仪器、电子元器件、玻璃器皿等按原价赔偿;

第九条 对于损坏的仪器设备,修复后尚能恢复性能和精度且能够正常使用的,赔偿全部的修理费;

第十条 对不听从指挥,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第十一条 对故意损坏仪器设备和损坏后隐瞒不报,推脱责任的,一经查出,应加倍赔偿。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论何种原因,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时,所在单位必须及时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写出简要书面报告(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填好《新乡学院仪器设备损失赔偿处理单》,三日内报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签署意见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并及时进行仪器设备的补充申报。对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立案处理。

第四章  赔偿缴款及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所在单位设备管理员持《新乡学院仪器设备损失赔偿处理单》,通知责任人及时到财务处办理赔偿缴款手续。对无故拖延,在三个月内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书面通知学校财务处,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四条  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可在半年内分期缴纳。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费用只能由责任人个人承担,不得使用公款(如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创收经费等)支付。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统一在学校财务处办理。赔偿金纳入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赔偿处理意见及财务缴款凭据变更固定资产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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